3.4 控制


3.4.1 干粉灭火装置可采用感温元件、热引发器或电引发器启动。
当采用电引发器时,应设置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且可相互转换。每个独立的保护区域应至少设置一个手动启动按钮。
干粉灭火装置不应采用导火索联动控制启动。
3.4.2 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或确定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
3.4.3 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应具有时间不大于30s的可控延迟启动功能。
采用延迟启动时,应在靠近装置启动的部位设置手动紧急停止干粉灭火装置启动的装置。
3.4.4 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置在防护区外或保护对象附近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手动启动装置宜布置在其中心点距地面1.5m的位置,并应具有对应防护区名称的明显标识。
3.4.5 具有联动启动功能的干粉灭火装置,应具有灭火剂喷放的信号反馈功能。
3.4.6 联动控制组件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和《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 61的要求。联动控制组件应有紧急启动和紧急停止功能。
3.4.7 联动控制组件对灭火装置实施自动控制时,宜采用多线制方式控制。
3.4.8 联动控制组件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要求。


条文说明

3.4 控制
3.4.1 本条规定了灭火装置的启动方式,包括感温元件启动、热引发器启动和电引发器后动。
      因为灭火装置的保护对象大多是消防保护的重点部位,需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够及时地发现火情和扑灭火灾,当采用电引发器启动时,灭火装置一般应与该部位配置的火灾报警系统联动,实现自动控制,以保证在无人值守、操作的情况下也能自动将火扑灭。但自动控制组件也有失灵的可能,在防护区内或保护对象有人监护的情况下,往往也不需要将灭火装置置于自动控制状态,故要求灭火装置应同时具有手动启动功能,且两种功能可相互转换。
3.4.2 本条规定应能在接收到两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或确定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干粉灭火装置,是指只有两种不同类型或两组同一类型的火灾探测器都探测出保护区存在火警时,才能发出启动灭火装置的指令。
3.4.3 本条规定了延迟时间,为了确保人员疏散。
      设置手动紧急停止装置,是为了防止误报警后手动启动干粉灭火装置,能在延迟时间内紧急停止灭火装置启动。
3.4.4 本条规定手动控制应设在便于人员操作的地方。
3.4.5 本条规定了在联动启动功能的干粉灭火装置中信号反馈装置应如何设置。
3.4.6 本条规定了与干粉灭火装置配套的联动控制组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火灾报警控制器》GB 4717、《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和《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GA 61的要求,还应具备紧急启动和紧急停止功能。
3.4.7 本条规定了联动控制设备启动灭火装置实施自动灭火时,应通过控制接口完成;为了提高干粉灭火装置的安全性,本条规定了联动控制组件对控制接口可采用多线制方式控制。两线制探测控制为目前先进的探测控制方式,适用于所有的灭火系统,包括无管网灭火系统。非贮压灭火装置的控制前端实际上也是两线制,其后端控制启动部分,因要顺次启动,所以宜采用多线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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